第一件事
前天傍晚走在燕园内,北大山鹰社正在春季招新。
山鹰社,这个名字已经不是我头一次听到了。一周前某次打篮球,听到校园广播里讲一个北大校友回访,他是曾经的山鹰社社员,去年跟一群小伙伴一起登上了珠峰。并聊了很久有关山鹰社的活动、组织、建设、训练等,让我很感兴趣。
于是接过招新传单,又详细上百度看了看这个社团的历史,不得不感叹其取得的成就。专业的攀岩训练、有规模的科考、国家级运动员的诞生、赞助商全程提供的所有装备和场地…
当然这篇文章不是介绍这个社团的。
看完了山鹰社的背景,让我想起了大一大二浪过的远征协会。于是顺手百度了「远征协会」,搜出来的结果也只有「华中科技大学远征协会」,看来名气不小。
当然,这一搜就产生了后面的故事,简单的说就是,百度的App「好看视频」盗取了我投稿在B站的视频,而该视频对我来说纪念意义远大于内容本身,不希望在不知情前提下被挪用。而投诉无门,反馈无效,于是开个帖子喷一喷。并顺手扒出了该App内存在大量盗取自B站和其他网站的视频内容,掐头去尾+抹水印,性质恶劣。
第二件事
刷朋友圈看到了一则新闻: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:严禁剪拼改编视频,抖音B站或成重灾区?
这个新闻的大意是坚决禁止非法抓取、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,并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,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。
文件中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提升到重要位置,并有利于净化扰乱市场的各种低俗营销手段。
有评论称,新规或将对以二次创作为主的短视频行业造成冲击。如抖音、快手、西瓜视频等平台的创作将有了很大的限制。而B站上的“鬼畜”视频,和在微博上传播度极广的“谷阿莫”快速看电影等影评、剧评类视频,甚至或将成为历史。
影评类视频、鬼畜视频等,或将成为历史?这事冲击力还挺大的。
一位转发这则新闻的朋友说:
从此,B站再也没有丞相的破口大骂,李云龙的炮火连天,窃格瓦拉的不可能打工,也不会再有莱州老乡那一首深情的跟我走吧,B站就这么从良了。
后话
这两件事,都扯到了版权。
就第二件事,我其实特别想表达这样的观点:
鬼畜视频除了带给观众快乐,还能提高创作者本身的学习能力,甚至具备一定程度的商业影响力。
快乐是最直接的,几年前成龙的「Duang」和《我的滑板鞋》无缝衔接,让鬼畜一下进入大众视野,甚至作者还接受了电台采访;老版本《三国演义》里诸葛亮骂死王朗的片段,被唱成歌、加上特效、重写成新的故事,还被唐国强本人在《吐槽大会》上作为引入(唐上台后一开口就说了一句:“我从未见过…”,然后全场爆笑);雷军的一句「Are you OK!」直接变成了小米手机自带的铃声;《蓝猫淘气三千问》中蓝猫的配音葛平老师直接提供了大量配音音源,供网友免费使用和再创作;《亮剑》里团长李云龙的一句:“二营长!你他娘的意大利炮呢!给我拉上来!”传播的路人皆知…这些二次创作,让许多本来对这些作品一无所知的观众,重新产生了了解《三国》、战争和其他作品本身的欲望,在快乐中得到了更多不一样的认识。
对于创作者自身,制作鬼畜的过程其实十分复杂:从获取片源,再加工剪辑精彩片段(如需调音还要提取关键字的音源),然后找个合适的背景音乐,把片段按照音乐的节奏加工拼接,处理分镜,有时候再调个音变成歌曲,甚至逐帧抠图换脸,更华丽的还能做一点爆炸、烟雾等粒子特效。总之,鬼畜作品可谓大俗,但一个像模像样惹人发笑的鬼畜一定是时间的堆砌和创意的结晶,还有创作者本身的技术积淀。知名Up主「吃素的狮子」做了几年鬼畜以后甚至直接开始创业,成立了自己的视频创作公司。
商业鬼畜近几年也能见到一些,最典型的莫过于小米公司,起因是雷军在印度发布会现场一口仙桃腔英语被Up主Lemon发现,套用一首外国舞曲《Angelina》,马上唱红了「Are you OK」。小米内部不少员工对此及其反感,但雷军十分淡定,并公开表示没关系,随便创作。这就有了后来小米手机的自带铃声:「Are you OK - 雷军」,这首歌还在小米之家的电视机上偶尔作为彩蛋出现,让消费者感觉更为亲民。其他例子还有Up主「起小点是大腿」的主播真会玩系列,借助鬼畜和直播平台的双向引流,带红了两波人马。以游戏为题材的鬼畜创作也为游戏本身带去了更多用户流量(比如Up主「一个可丽饼」针对阴阳师创作的「非酋Disco」,让前年很火的游戏《阴阳师》传播得更加广泛)。
扯了这么多鬼畜看似不错的点,广电总局为啥还要下如此狠手反对二次创作呢?
版权,版权,版权。
B站时不时会看到有人刷这条弹幕:
B站只有两个区,一个是鬼畜区,一个是鬼畜素材区。
其实一方面是自吹,另一方面也是自嘲,因为站内各种视频基本上可以直接下载,也没有明确鬼畜视频的使用许可范围,导致了大量滥用和二次创作。大部分圈内人士笑一笑就过去了(比如Papi酱很火的时候被不少Up主做成鬼畜视频,她也就当作无所谓了),但仍有不少传统人士看不惯这种杂七杂八,毫无营养,甚至粗鄙之语连篇的片段。
所以,版权的界限在哪里呢?
第一件事情里,百度App的行为明显是侵权了,因为在未经允许的前提下挪用了其他人的作品。
第二件事情里,那些鬼畜作者、重加工的影评作品,是否也属于侵权行为呢?
我们可以说,个人投稿的这种作品没有商业动机,只属于学习和交流使用。但是学习和商业侵权的界限又怎么划分?百度「好看视频」App甚至也可以说,他们通过全网获取视频并后处理放到库中,精准推送,也是一种技术的学习和创新?
在互联网几大巨头里,百度近些年的负面评价很多,大众眼里的口碑不怎么样,以至于我随便写几段文字+大V传播就能激起很多共鸣,但影响力有限的情况下,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。
此外,广电总局这次的紧急文件也只能持观望态度。虽然B站鬼畜区目前还在正常运营,但未来会不会出现大问题还是个未知数,至于混剪拼接这种做法的积极或负面影响也不是几句话能解决的,本质上还是需要用户整体素质的提升或者是限制年龄层次。但是中国视听作品的年龄分层提了多少年也没落实,以及用户素质这种比较虚的评判标准,又能怎么约束和管理?
可能这是视频方面的管理者、从业者、创作者、观赏者们都值得考虑的问题。